协会章程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简称:青水勘协),英文名称:QingHai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QHWHIDA。
第二条 本团体由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发挥全省勘测设计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青海水利水电事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勘测、设计和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主管部门的授权内,努力规范工程勘测设计行为,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水利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园树巷5号,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发布、勘测设计奖申报评审,举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的培训班、研讨班和专题交流研讨会。
(三)组织开展水利水电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标准和职业培训,开展技术服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促进各设计单位之间技术协作和横向联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完善行业质量检查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经青海省水利厅批准同意承担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委托的资质认定等部分工作,联合开展勘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所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六)本团体组建专家库,由水利部、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乙、丙级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凡单位会员,均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协会秘书处经常联系。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制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确定本团体的具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或授权副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主管部门资助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党支部为功能型党支部,支部党员为协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处工作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仍隶属原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30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20]58号)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